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營運客車安全管理,規范其經營行為,增強安全意識,嚴禁超員、超速、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發生,預防重特大事故,根據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(試行)》和《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》的文件要求,在《集團公司對400公里以上班線車輛安全管理規定》基礎上,經進一步修改,特制定集團公司對客運車輛安全管理規定。
一、車主及承包人在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、省、市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、法規、標準和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規定。
二、駕駛員嚴格遵守國家、省、市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、法規、標準和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規定,確保運輸安全。
三、所有車輛必須進站經營。
四、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。
五、所有車輛在經營過程中不得發生超員、超速、疲勞駕駛等違法、違規行為。
六、車主、承包人和駕駛員必須遵守集團公司GPS和視頻監控管理規定。
七、如違反上述規定,將給予如下處罰:
㈠對公車公營車輛違法、違規的處罰
1、對超員的處罰
①對超員20%以下的,每超員一人,按全程核定票價2倍處罰駕乘人員(最低不低于200元)。
②對超員達到20%以上的駕駛員,車屬單位安全科收回其內部準駕證,駕駛員給予辭退。
2、對超速的處罰
①對超速10%以下的,給予駕駛員罰款100元。
②對超速10%∽20%的,給予駕駛員罰款200元。
③對超速20%∽50%的(不含高速公路),給予駕駛員罰款500元。
④對超速50%以上的(不含高速公路)或高速公路超速20%以上的,給予駕駛員罰款1000元。
⑤對超速50%(高速公路超速20%)以上,或者12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20%違法記錄的駕駛員,車屬單位安全科收回其內部準駕證,駕駛員給予辭退。
3、對凌晨2時至5時未停車休息的,給予駕駛員罰款 5000元,連續3次仍未改正的,駕駛員給予辭退。
4、對發生嚴重超員、超速、疲勞駕駛等違法、違規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的車輛,駕駛員給予辭退。
5、對在高速公路上、下客等違章、違法行為,每發現一次給予駕駛員罰款1000元
6、對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駕駛員每缺一次罰款200元,對無故連續3次不參加安全學習的,駕駛員予以辭退。
7、對車輛發生故障,不及時進行維修,帶“病”運行,一經發現,給予駕駛員罰款500元至2000元。釀成事故的,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駕駛員罰款 10000元至30000元,直至辭退。
8、如發現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接打手機、吃零食、聊天、吸煙、不系安全帶等行為,每發現一次,給予駕駛員罰款50元。
9、如發現無安全告知、無播放《旅客乘車安全須知》宣傳片、無安全駕駛監督卡等,每缺一項,給予駕駛員罰款50元。
10、如發現車輛安全錘配備不齊、滅火器不合格、安全帶不齊全等,每缺一項,給予駕駛員罰款200元。
㈡對非公車公營車輛違法、違規的處罰
1、對不進站經營的處罰
車輛不進站經營,每發現一次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2000元。對拒不進站經營的車輛,一律取消經營資格。
2、對超員的處罰
①對超員20%以下的,每超員一人,按全程核定票價2倍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(最低不低于200元)。
②對400公里以上超員20%-50%的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10000元,給予經營車輛停班1周;對400公里以下超員20%-50%的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3000元,給予經營車輛停班2天。
③對400公里以上超員50%-100%的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20000元,給予經營車輛停班半個月;對400公里以下超員50%-100%的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5000元,給予經營車輛停班1周。
④對400公里以上超員100%以上的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30000元;對400公里以下超員100%以上的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10000元。
⑤對一年內發現三次超員20%-50%的或二次超員50%-100%的或一次超員100%以上的車輛,取消其經營資格。
⑥對超員人數裁定以交通違法告知單或稽查實際人數或GPS監控等為準。
⑦對GPS監控有超員情況,但不能判斷超員人數,對400公里以上客運班車按1000元至5000元扣除經營違約金,對400公里以下客運班車按200元至1000元扣除經營違約金,待集團公司收到告知單后,再按超員規定進行處理。
⑧對超員達到20%以上的駕駛員,車屬單位安全科收回其內部準駕證,責令經營車主給予辭退。
3、對超速的處罰
①對超速10%以下的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100元。
②對超速10%∽20%的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200元。
③對超速20%∽50%的(不含高速公路)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500元。
④對超速50%以上的(不含高速公路)或高速公路超速20%以上的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1000元。
⑤對超速50%(高速公路超速20%)以上,或者12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20%以上違法記錄的駕駛員,車屬單位安全科收回駕駛員內部準駕證,責令經營車主給予辭退。
4、對凌晨2時至5時未停車休息的,每次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5000元,連續3次仍未改正的,除扣除違約金外,給予停班1周學習處理。屢教不改者,取消車主或承包人經營資格。
5、對發生嚴重超員、超速、疲勞駕駛等違法、違規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的車輛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30000元,并取消其經營資格。
6、對在高速公路上、下客等違章、違法行為,每發現一次扣除違約金1000元
7、對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駕駛員每缺一次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200元,對無故連續3次不參加學習的,責令經營車主給予辭退;對無故不參加安全生產例會的車主或承包人每缺一次扣除違約金500元。
8、對車輛發生故障,不及時進行維修,帶“病”運行,一經發現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500元至2000元。釀成事故的,視其情節輕重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10000元至30000元。
9、如發現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接打手機、吃零食、聊天、吸煙、不系安全帶等行為,每發現一次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50元。
10、如發現駕駛員無內部準駕證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200元。
11、如發現車主或承包人聘用不符合駕駛營運客車資質的駕駛員,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10000元至30000元。
12、如發現無安全告知、無播放《旅客乘車安全須知》宣傳片、無安全駕駛監督卡等,每缺一項,每次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50元。
13、如發現車輛安全錘配備不齊、滅火器不合格、安全帶不齊全等,每缺一項,每次扣除車主或承包人違約金200元。
14、經營車主違約金被扣除部分應及時補足。
㈢、違反GPS管理規定,按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及處理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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